貨拉拉跳車事件司機獲刑1年
【貨拉拉跳車事件司機獲刑1年】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庭的定罪依據是什麽?對周陽春的量刑是否合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陽春作為貨拉拉平台的簽約司機,違背平台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某某係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並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
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此前,進行罪輕辯護的律師告知,周某春已經簽署認罪認罰書,檢方量刑建議為判1年,可適用緩刑。進行無罪辯護的律師則告知,9月9日下午會見了周某春,並就無罪辯護進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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