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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封海的時間為4個月,封海日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根據《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製度的通告》第三條休漁時間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範圍內,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定置作業休漁時間不少於三個月,具體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部備案。
(五)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製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準後執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製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製度的通告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大連地區在每年的5月份開始封海休漁,具體時間以農業部發布的公告為準。在此期間禁止所有的漁船出海打漁。
根據《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製度的通告》第三條休漁時間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範圍內,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定置作業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於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部備案。
(五)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製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準後執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
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製度的通告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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